【精华】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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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公务员考试考前常识充电:法理学专题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产生:  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但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

2、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3、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任务: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主要的工具。因此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释这种社会实践,将这种社会实践所具有的意义呈现出来。因此,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就是其中的关键。第二,恰当地解决疑难案件。虽然法理学表现为对于法律现象的理性解说,但是这个学科绝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智力游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性的事业,它必然与个案的决定发生某种程度的关联。然而,法理学不能随意取代部门法理论对于个案的解说,

4、只能以部门法理论的穷尽为前提。换言之,只有在部门法无法对个案提供有效的解答时,法理学才能够发挥其功能。显然,这个学科并非为解决简单案件而存在的,只有在穷尽部门法理论之后,法理学的意义与功能才会彰显。面对着疑难案件,法理学不但会为法官的决定提供正当性的说明,而且还会为此类决定本身提供一个可供依赖的解决框架。这是因为:其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决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基础,因此如果法理学不能够为此提供正当性说明,那么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民众也就丧失了遵守判决的理由。其二,除了提供正当性说明之外,法理学还会为疑难案件总结出解决框架;因为“同样对待每个人”的平等原则的存在,使得

5、其后同种类型的案件将会按照先前的办法得到解决。简言之,法理学并不决定个案中的获胜方;但是,它决定获胜方之所以胜诉的理由。法理学本身就是有关判决理由的学问。  刑法专题  一、刑法基本知识要点: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  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刑法典第二是单行刑法。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6、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关于犯罪  1、犯

7、罪的一般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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