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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0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速记(三)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5.罪责自负原则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二)对人的效力:1.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二)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三、犯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四、犯罪构成——犯
3、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一)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辩认与控制能力。1、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
4、政府收容教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还要负责赔偿。监护人是单位的,不赔偿2、精神障碍(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生理醉酒(二)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
5、密切关系的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等。只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所谓“无行为则无犯罪”。不作为构成犯罪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3)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造成法定的重结果。犯罪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
6、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故意、过失合称为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只在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六、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可构成过失或间接故意。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
7、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七、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开始实施点犯罪着手点犯罪得逞或既遂点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预备——“欲着手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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