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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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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第二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
2、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承担。医疗机构要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第五条 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
3、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第三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第九条 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第十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4、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
5、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的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到场监督医疗机构的销毁行为。第四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
6、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郴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搅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
7、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第二十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
8、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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