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条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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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税减免"一、需要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受理日期: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四、政策依据(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其资源税

2、的减免,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方税务局具体审批。”(三)“……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减免其资源税。”(四)“第五条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第七条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

3、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批减免其资源税。””五、审批权限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六、相关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1994年6月6日湘政办函[1994]135号)(三)《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湘税发[1994]016号)(四)《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4、发〈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湘地税发[1997]031号)第五条、第七条(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12日湘地税函[2008]113号)第五条(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4号)"公交车船的车船税减免"一、需要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税务

5、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受理日期:(一)旧车船,在6月30日之前。(二)新购置车船,在购置车船之日起60日内。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四、政策依据(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二)“……对于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并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三)“(湖南省)下列车船暂免征车船税:(一)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

6、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二)在县城(含县城)以下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营运的客运车船;(三)在通航水域两岸之间固定往返载客的机动渡船。”(四)“为优化办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

7、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五、审批权限城市分(区)局由市、州局审批,其他由县(市)局审批。六、相关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五条

8、(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一、需要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五)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六)政府批准征用、拆迁文书等相关证明资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受理日期:全年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四、政策依据(一)“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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