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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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以及审计业务的变更,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工作的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出具报告的形式等事项的书面合同。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第二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第五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可能因客户的不同而不同

2、,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1(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三)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四)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五)审计业务执行结果的报告形式或其他沟通形式;(六)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七)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八)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九)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十)签约双方法

3、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第六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一)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二)要求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三)说明预期向客户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四)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第七条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一)在某些审计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二)与审计涉及的客户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三)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四)对审计报告使用的限制;(五)注册

4、会计师与客户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第八条如果负责为母公司提供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分部等组成部分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业务约定书:(一)由谁委托组成部分的注册会计师;(二)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三)法律法规的要求;(四)其他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范围;(五)母公司的所有权份额;(六)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第三章连续审计第九条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客户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并不需要在每一期间与客户

5、签订新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一)有迹象表明客户误解审计的目标和工作范围;(二)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四)客户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五)法律法规的要求;(六)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第四章审计业务的变更第十一条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客户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第十二条下列原因可能导致客户要求变更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理由的合理性:(一)情况变

6、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二)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三)审计工作范围存在限制。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变更明显地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第十三条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相关服务前,注册会计师除了考虑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合同条款的影响。第十四条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已实施的审计工作遵守了审计准则,审计准则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

7、容:(一)原来的审计业务;(二)在原来的审计业务中可能已执行的任何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第十五条如果变更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客户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六条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第十七条如果无法同意变更业务,客户又不允许继续原来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董事会或者股东等方面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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