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审计工作底稿(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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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审计工作底稿(修订)

2、第1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和管理,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证明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电子或其他

3、介质形式存在。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每一具体审计业务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4、;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如果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中不易得出审计结论,是否需要记录审计结论,或者记录得出结论的依据;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九条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被测试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

5、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风险的评估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对审计报告修正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和参加人员。  第十二条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在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解决该矛盾或消除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并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

6、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四条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载明: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执行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日期。  第十五条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出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章审计工

7、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间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第十七条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二)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

8、索引;  (四)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不管其变动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作出变动的具体理由;  (三)变动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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