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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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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登记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明确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现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登记的依据和标准(一)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2.《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9号令);3.《关于国务院确定民政部门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民函[2004]255号)。(二)标准: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
2、范》;2.《老年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3.《残疾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4.《儿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二、办理登记的范围和原则(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即非企业单位。(二)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需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中外合资、合作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查、登记工作由省民政厅办理。三、办理登记的规模和条件(一)名称使用:地域名称、字号、组织形式。例如:地域名称(X
3、X市XX区)、字号(夕阳红)、组织形式(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二)设施规模:设置床位应在30张以上。30张以下床位要依托街道、社区或福利机构,发展社区养老。(三)流动资金证明:100张床位以下应当具有不少于10万元,100张床位以上应当具有不少于30万元的合法流动资金证明。(四)设置范围:根据沈阳市发展总体规划、人口密度、老年人数量和养老机构需要,应设在1.5公里范围内无养老机构、无污染、噪音的安全区域内。(五)人员配备:------有医生和相当数量的护士。每10名生活自理老人需配备1名服务员,每1-3
4、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或养员需配备1名护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应配备1名医生及相应的护士。(五)租赁场所:租赁合法,租期不得少于10年。四、办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各区、县(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负责对本辖区申办人的基本条件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一)申办人筹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5.申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
5、印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由本级民政部门出具《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有效期3个月。(二)经同意筹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符合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所;------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评估、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
6、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三)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民政部门发给的《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3.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4.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有效证件;5.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表》;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级民政部门自
7、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办人所报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到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后,到民政审批机关填写《辽宁省新增社会福利机构备案表》,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四)办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应提供的相关材料:1.登记申请书(成立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申请形式,即法人、合伙、个体);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3.场
8、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填写《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8.填写《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五、管理(一)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以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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