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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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渡口府发〔2010〕80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渡口区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15-大渡口区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机制,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等

2、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区政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全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退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房管局是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初审工作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区发改、财政、建设、民政、国土、规划、人力社保、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

3、,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15-第四条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实行动态管理,由区政府按市政府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执行。(廉租住房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后随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而相应提高,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

4、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一)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区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的廉租房。(二)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租金补贴。(三)租金核减,即对租住公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计算缴纳租金时,直接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第六条实物配租应严格控制对象,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部分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第七条-15-廉租住房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第二章资

5、金与房源第八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一)国家、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九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新建、配建或购买用于廉租的住房(一般单套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平方米);(二)其他按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第十条廉租住房资金(含廉租房房租)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房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政府定价,动态管理。具体由区发改委会同区房管局、区财政局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根据维持廉

6、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报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15-廉租住房的租金主要用于房屋的正常维修支出,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安全、卫生、办公等专项费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三章申请、审核与分配第十三条区房管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或低于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三)

7、申请家庭成员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区实际居住;(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对第(二)项规定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廉租住房的供求等因素,每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调整,由区政府公布后实施。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15-夫妻户籍均在本区应共同申请;未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区的不得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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