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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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码头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保险条款包括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投保人投保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第三部分营业中断保险的前提条件。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

2、经济利益的以下各项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一)码头,包括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二)楼房,包括办公楼、候工楼、控制塔等房屋构筑物整体结构和楼房内的自动设备、装置、设施、办公设备、家具、装修及各种室内外附属物;(三)仓库,包括货物仓库、集装箱货运站(CFS)、流动机械库、永久性堆场、临时性堆场的构筑物整体结构和附属装修及各种设施;...(四)配套设施,包括配变电供水设施、加油站、墙、栅、道路、大门及被保险人管理或控制的公共区域。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在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一)码头机械;(二)装卸、作业设备;(三)码头作业委托人所委托的作业货物。第五条下列财产不

3、论是否已列入保险合同中,均不作为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首饰、古董、艺术品、现金、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二)便携式通讯装置、照相摄影器材;(三)文件、账册、档案、图纸;(四)动物、植物。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和海啸。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

4、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碰撞、飞行物体或其他空中物体坠落。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应急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上述费用以外的相关费用。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保险标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

5、、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引起保险标的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五)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六)被保险人的代表、代理人或雇员的偷窃和故意行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第九条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适用通用条款部分的相应约定。赔偿处理第十条本部分的赔偿处理适用通用条款部分的相应约定。第二部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保险标的...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经保险人书

6、面同意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经济利益的码头专用机械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岸边装卸机械、堆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拆装箱机械和其他码头专用机械设备,但不包括领有或按照有关规定应领有公共交通牌照的机动车辆及作为作业货物的机械设备。保险责任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机械、电子故障而导致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人、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或过失;(二)

7、离心力引起的断裂;(三)超负荷、超电压、碰线、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四)未在本部分责任免除及通用条款责任免除载明的其他原因。第十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应急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上述费用以外的相关费用。责任免除第十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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