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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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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现状与合理规制研究“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现状与合理规制研究 【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但又是相对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是与权力制约相伴生的,然而伴随自由裁量的扩张与滥用,自由呈现恣意的趋向。因此,立足当前困境,完善立法、创新制度、克服自我缺陷等有效措施对自由裁量进行“尺度把握”以实现合理规制,应成为理智之选。 【关键词】自由;恣意;规制;法官 法官自由裁量权被视为一种具有公权力性质的特殊权力,且该项权力具有双重存续属性,即一则,受制于法律规制局限及司法价值功能需求(
2、即定纷止争促发展、实现社会正义)法官自由裁量权力具有存在必然性;二则,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应接受监督和必要的限制,即不得滥用,应受制于诸如法律精神、道德品质、法律原则等的约束,因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又具有存在的相对性。 一、现状分析:“越界自由”与“权力制约”相伴生 受制于成文法律滞后性等特点,其规制不可能实现对复杂社会的完全覆盖。此种情势下,法官势必承载相当或者过分宽度和强度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权力游离了实质主体的意志,而成为形
3、式主体牟取私利的商品”。立足于此,“权力控制权力”模式,即法院对法官权力的控制、人大对法官权力的“个案监督”控制、检察权对法官权力的监督、行政机关对法官权力的控制等便成为限缩该项“自由权力”的理性之选。综上,“权力制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和滥用”相伴生,在媒体舆论等社会力量和法官道德性控制的合力作用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虽得以缓和,然则其呈现膨胀趋势与“恣意滥权”已然成为事实。 二、问题透视:自由裁量的“恣意”危害 (一)侵害法律稳定性,有损法制统一。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再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实现
4、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个别理解到普遍接受的过渡,这就要求法律要具有稳定性。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越权行使或者滥用,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同一合议庭不同法官之间对相同或相类似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判,凸显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由于法官自由裁量结果迥异,罪责刑严重不均衡、公平正义呈现边缘化,社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冲突和矛盾,严重损害我国法制统一秩序的建立。 (二)侵害量刑规范化,有损民众权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越权行使或滥用,在司法审判中本应该考虑的因素予以漠视或规避,本不
5、应该考虑的因素予以倾斜或考量,直接导致“量刑上的畸轻畸重”、“处罚上的避重就轻”等不公正结果,从而从实体和程序上形成对民众合法权益的实质侵害。 (三)诱发司法腐败,侵害司法权威。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始源于该项权力的专断性、灵活性或扩张性,权力专横或滥用势必滋生权钱交易等权力寻租等司法腐败行为。同时司法权力并非代表司法权威,即法官自由裁量下的滥权和腐败所带来的“同罪不同判,甚至同案不同判”即便是理由正当,但是社会对司法结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都势必大打折扣,社会民众对司法失去了信心和信任,司法形象受损,司法权威亦
6、遭受侵害。 (四)阻碍定纷止争功能,威胁和谐社会构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法律精神,偏离司法价值,损害社会公益,因而阻却司法裁判是非、平衡矛盾、矫正曲直功能的发挥。受限于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对裁判公正怀疑,对法院法官仇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涉案当事人势必选择申诉、上诉、上访,甚至极端报复行为,导致法官与当事人的恶劣关系,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控制路径:“自由”应以合理边界予以规范 (一)立法规制-“精细化” 1、强化实体法制定。立法机关应改进立法技术,不
7、断克服立法“易粗不易细”的陋习,立足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的实体法规范,并对法律规范作出细化规定,在缩小法律的不完善与现实要求的差距,及时填补法律空白的同时把法官自由裁量权定格在合理限度,储备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能量。 2、强化程序规范。即是在程序法中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方式、准则及具体程序,制定统一的实施标准。 3、强化司法解释。“两高”应立足司法需求加强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法律规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对各级法院法官审判的约束,以暂时性弥补立法的的疏漏和规则
8、过于原则和抽象的弊端。 (二)程序制约-“完备化” 1、完善审判公开制度。(1)扩大旁听范围,主要包括对旁听案件范围的扩大和对旁听群众数量规模的扩大,尤其突出对舆论媒体的开放。(2)公开证据及证据审查。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同时对于诸如证人证言等应积极介入,根据案件有条件地进行直接审查。(3)裁判文书公开。严格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力求对案件判决全公开,对审判过程、判决理由及裁判理由进行细致公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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