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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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认真落实国家重大传染病免费救治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包虫病防治项目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包虫病患者提供外科治疗。为保证外科治疗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2007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2007〕235号,附件3-3),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认真筛选外科治疗对象,积极进行救治,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确保医疗质量

2、和医疗安全。第三条对符合救治条件并自愿接受外科治疗的包虫病患者,通过手术使其临床症状得到明显改善,争取达到治愈,基本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第二章外科治疗定点医院的确定第四条定点医院的条件。承担包虫病外科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院的资格与资质。1.地(州)级以上综合医院,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具备承担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条件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2.具有上腹部外科手术治疗资质和肝包虫病外科治疗经验,具备100例以上肝囊型包虫病手术和30例以上肝叶切除(含泡型包虫病例)手术经验者优先;3.近两年未发生过上腹

3、部手术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医院的设施与设备条件。1.具备符合上腹部手术要求的手术室;2.具备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3.具备开展上腹部外科手术的器械;4.具备B超和X线检查设备;5.具备血液生化仪、酶标仪;6.具备呼吸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7.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三)医疗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科医师,并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外科医师和麻醉医师,以及配合手术的相关护理人员队伍;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医师。第五条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销。(一)地(

4、州)级卫生行政部门选择辖区内1-2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医疗机构也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按照方便患者、合理布局、利于管理、保证医疗安全的原则,确定定点医院的布局与数量,确认并公布定点医院名单,报卫生部备案。(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和管理,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

5、定点医院应及时撤销。第三章外科治疗对象的确定和审批第六条申请外科治疗的患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规定的救治对象的相关条件。(二)包虫病防治项目县(市、旗、区)的户籍居民。第七条外科治疗对象的筛选与审批。(一)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当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外科治疗申请表、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选和登记造册,经由定点医院进行临床检查和诊断后,将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患者汇总上报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外科治疗

6、条件的患者,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安排其接受药物治疗。(三)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救治对象名单和相关的诊断资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救治对象名单通知定点医院和患者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接受外科治疗的住院凭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汇总上报的外科治疗对象进行资料审核,确定救治对象,并及时批复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结果需同时抄报卫生部。第四章外科治疗住院管理第八条患者持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

7、的住院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第九条定点医院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前,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第十条定点医院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参照本省、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基本用药目录,原则上应用常规检查和使用甲类药),严格实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各类单据须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第十一条凡不属于包虫病外科治疗范围的疾病,超范围的检查和用药,须事先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负担。第十二条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要及时请上级包虫病外科治疗专家技术

8、指导小组会诊。患者出院时,主管医生应认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第五章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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