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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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摘要改革开放带来极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也改变了“天人合一”的和谐状态,“唯GDP”思维方式所导致的环境问题在现阶段也集中爆发出来。目前,我国环境问题非常严重,一些地方已经达到了不适宜人类居住的程度,特别实在农村地区,“癌症村”大量出现。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的,与我国政府没有尽到环境保护的责任也是分不开的,政府部门整体上不重视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冲突时更是如此。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防治环境污染,提高人居环境,就需要加强政府的作用,促进政府发挥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额环境责任。惟其如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才能被提上日程,从而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2、关键字:政府环境责任;第一性的环境责任;责任完善现代行政是积极性的行政,民众对政府的期望值是越来越高。所以,政府在社会事务方面负有全面的责任,承担着广泛的社会责任。可以说是履行着从“摇篮到坟墓”的职责。当然,在环境保护方面也不例外。我们都知道,环境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我们每个都可以使用环境。同时,环境的公共的特性很容易出现人人都只想利用环境而不愿保护环境的“公地悲剧”。因此,需要政府这种公权力来保护环境,防止“公地悲剧”的出现。但由于政府自身受利益的驱使,“政府失灵”现象大量出现。基于此,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势在必行。一、政府环境责任概述(一)政府环境责任的概念界定我国环境

3、法领域著名学者汪劲指出“之所以将环境责任赋予政府而非政府各部门,是因为现代环境行政实际上包含环境污染行政与自然保护行政两个方面,而这两方面的行政权力又受到来自有关经济行政权力的牵制。”汪劲.从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特征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定位[J].中外法学.2004.在汪劲教授看来,政府的环境责任,要想正真发挥其作用,就要将环境责任明确性的赋予各级政府,而不是各个部门。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地的政府负责人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上进行综合平衡,不至于发生顾此失彼的现象。首先,在研究政府的环境责任之前,我们要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一个定位。政府的环境责任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单纯的指向政府

4、应该履行的环境义务。这里所讲的“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力,被称为政府的第一性环境责任;因政府违反上述义务和权力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政府环境法律责任,被称为政府的第二性环境责任)。从这里我们可以作出了自己的判断,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府环境责任是不全面的。在真正意义上,政府的环境责任是非常广泛的。在本文中,我们所讲的政府环境责任,主要是指政府的第一性的环境责任,也就是从第一性的义务方面来研究政府的环境职责。(二)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政府承担环境责任,政府为什么要承担环境责任,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理论上的问题。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释政府及

5、政府人员履行环境职责的正当性,促使其从全局上把握自身的环境责任,积极的履行职责。蔡守秋先生认为,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上多元性,包括了环境法治、政府职责本位、社会公共需求、生态化方法、“环境善治”、环境权和环境民主等理论。巩固博士认为:“政府环境责任的基础是公众环境利益。公众环境利益,是政府环境事务管理的正当性来源,也是政府对环境承担责任的道义基础”。巩固.政府环境责任基础探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8.与蔡守秋相反,他认为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一元的。对政府的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对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故此,我们可以对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理

6、论基础进行认识。1.从政治学角度政府环境责任的前提是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按照传统的政府理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是人民意志的代言人,人民按照契约共同组成国家,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所以权力来源于权利。西方的代议制政府,也是同样的道理,人民选取产生自己的利益代表者,代替自己行使权利。基于此,我们从相反的方向来推理,政府要获得这种政治合法性,就必须保证公民的环境利益,保证具有公共属性的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步进行,这样才能获得人民的认可,才可以继续行使人民赋予它的权利。2.从环境法的角度2011年12月20日,李克强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

7、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我们可以看到,国内政府层面承认了环境质量的公共服务属性。再到国外,1970年,美国萨克斯教授发表《为环境辩护》一文,文章中明确提出了环境立法的三项任务,其中第一项是“承认对于良好环境的公民权利是一项可强制执行的合法权利”。提出了著名的“共用财产”(commonproperty)和“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认为:大气、水流、日光等环境要素是全体人民的“共用财产”,任何人不能随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所有共用人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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