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产品缺陷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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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江学院毕业论文题目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院系滨江学院专业法学学生姓名赵凯学号20062328027指导教师陈芳职称副教授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目录摘要1一、缺陷产品的界定1(一)缺陷产品的含义1(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三)缺陷产品的种类3二、缺陷产品法律规制4(一)缺陷产品警示制度4(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5(三)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7三、产品责任的承担形式8(一)民事责任9(二)行政责任9(三)刑事责任10四、完善缺陷产品法律责任的思考11(一)责任主体11(二)归责原则11五、小结12参考文献13英文摘要15致谢16缺

2、陷产品的法律规制赵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06级法学,南京210044摘要:随着人们对于产品的要求逐渐由价廉转向物美,人们更加注重产品拥有简约美丽的外观,科学合理的设计,优越安全的性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产品,我国对于缺陷产品没有完善的立法,人们在概念上会把缺陷产品与相关概念混淆,在产品责任上的规定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章将就缺陷产品的概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缺陷产品的责任承担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探讨。关键词:缺陷产品;概念区分;法律规制;产品责任最近,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因其生产

3、的汽车存在缺陷而在全球召回数百万辆汽车。丰田公司在被爆出所生产的汽车存在缺陷后,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在美国召回的汽车就已超过了八百万辆,并接受了支付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开出的1637.5万美元罚单;但在中国,只召回了7.55万辆RAV4车型,并只是对召回的汽车进行维修、改造,除对浙江的251消费者进行经济补偿外,不对其他消费者进行任何补偿。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不仅冲击了其在汽车市场上的份额,降低了其公司信誉,挫伤了消费者对其品牌的信任度,公司自身因也因此承担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其对于美国和中国消费者的不同态

4、度,也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缺陷产品的相关立法、制度还不健全,对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强,这也就造成了当发生缺陷产品损害时,国外企业对我国的受害者采取与在其他国家不同的补救措施,严重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国关于缺陷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关于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的研究也将成为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一、缺陷产品的界定(一)缺陷产品的含义缺陷产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舶来品。1965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以下简称《重述》)

5、第402条A款、《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及美国大多数法院关于产品责任的判例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即“产品对消费者、使用者或其财产存在不合理危险性的缺陷状态”。[1]朱克鹏、田卫红:《论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缺陷》,载《法学评论》,1994年第6期,66页《重述》第402条A款规定:销售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者应对最终使用或消费的人因此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草案》的前言指出:“当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所期待的身体或财产上的安全时,产品就存在缺陷。”《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规定

6、:“在考虑了所有的情况后,若产品未能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16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有权期待的程度,那么产品就存在缺陷。”可见国外有关产品缺陷的定义更多的注重于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知,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是缺陷产品有两个标准:一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另一个是相

7、关的生产标准。前者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弹性,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后一个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审判机关在审理产品责任案件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产品标准以作出正确的判决,另外量化的生产标准也有助于原告获得赔偿。但产品的生产标准是依据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制定的,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产品的标准往往与实际的科学技术水平相脱节,致使之前科学的标准不再科学,这样就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我国在缺陷产品认定上的双重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及法律责任追究上的不公平,应在立法中进一

8、步明确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在法律适用中的不同地位,即明确不合理危险为上位标准,生产标准为补充标准。生产标准可用来具体判明产品存在缺陷,但符合生产标准的,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存在缺陷,如果产品仍然存在不合理危险,也应确认为有缺陷。(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共存于我国有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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