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描述:《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重婚与重婚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目录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2(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2(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3二、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4(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4(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5三、对我国现行涉及重婚法律的几点修改建议……………………………6(一)对重婚罪重新界定…………………………………………………
2、……6(二)增设重婚罪的犯罪情节…………………………………………………6(三)区分重婚行为与重婚罪…………………………………………………7参考文献………………………………………………………………………7-8-重婚与重婚罪[内容摘要]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基于我国婚姻法对重婚的禁止规定,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婚罪也采用了概括
3、性规定,有必要对重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以便使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罪和重婚的本质,以及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地区别重婚罪与非罪、重婚与姘居等。[关键词]重婚重婚罪法律适用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根据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
4、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些规定来看,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重婚有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其认定非常容易,那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方面的案件非常少见。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除了那些真正的法盲以外,很少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办那样的傻事,
5、跑到婚姻登记机构又去办理第二次结婚登记手续。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很难有一个正确的认定标准。可对于标准而言,在实践中并非能够很好地把握。同时,男女双方尽管生活在一起,但彼此并不以夫妻相待,而是以“保姆、秘书、公关小姐”等等身份出现,则该如何认定。基于这些情形,对于重婚的认定存在着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下面我就关于重婚的几个方面来谈谈自己的看法。-8-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
6、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重婚行为是指存在重婚事实,但不以犯罪来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分重婚与否主要要区分重婚的原因,也就是说,要分析造成重婚的原因是什么。如有的妇女本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以后,被迫又与他人结婚,像这种情形,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明显存在重婚的事实,但从行为人主观上来讲,她并不希望这种事实发生在自己身上,甚至可能严重违背自
7、己的意愿。如果我们一味地按照重婚罪来处理,对被拐的妇女是不公正的,因为她们也是受害者。重婚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虽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但“有配偶”其内涵是什么,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有配偶”中的“配偶”,当然首先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夫妻。但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婚姻,如早婚、近亲婚、诈骗婚、疾病婚等及可撤销的婚姻。“有配偶”是否包括无效婚姻及可撤销的婚姻?即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再婚是否构成重婚?有的学者认为,
8、这里所谓的“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前婚如果是无效婚姻,则自始无效,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就谈不上“重婚”;另外,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前一婚姻关系无效、不合法,则后一婚姻关系对前一婚姻关系而言,不会构成重婚。有的学者认为,前婚合法,构成重婚,前婚不合法,同样构成重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
显示全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