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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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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重婚罪的理解与认定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摘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严格界定出重婚的含义。这就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但也为法律实施的不统一,留下隐患。法律实施不统一无形的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同时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笔者在此力图通过对重婚罪概念及犯罪构成、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从配偶权看重婚罪的认定、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与重婚罪的认定、“包二奶”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等几方面进行分析,以达到统一认识,法律实施统一的目的。关键词:重婚罪理
2、解与认定事实婚姻配偶权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包二奶一、重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一)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行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
3、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
4、领取结婚证。(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
5、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
6、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结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婚姻无非分为“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这两种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为无疑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
7、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除此之外,提出这种主张的学者还认为,就我国目前和社会生活实际来看,否认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包括事实婚姻在内,有悖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不利于打击重婚罪,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和合法婚姻关系。笔者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对上述两种情形必须认真考察其是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重婚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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