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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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注意:大家着重去掌握以下资料中的重点掌握部分。一、试题类型1、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2、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2分,共20分)3、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4、问答题(每题8分,共24分)5、论述题(16分)二、答题时限经济法概论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三、其它说明1、电大在线学习平台上发布的四次平时作业和模拟试卷是本次考试的参考内容。请大家引起足够的重视。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1、重点掌握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的定义和特征、法的渊源、法律规范、法律部

2、门、法的体系、法律关系。2、掌握法的历史类型、法律事实【参考资料】⒈法发展的具体形式和途径包括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其中法律继承是法的发展的最基本形式和途径,而法律移植是重要途径。⑴法律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⑵法律移植:指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部分或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他“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⒉法G: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T:⑴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⑵法律是由国

3、家专门机关创制;⑶法律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发生作用;⑷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⒊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的来源”。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件和单行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在法的渊源之外的其他个人的讲话,意见和法学著作、判例、习惯等,都不是法。⒋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⑴法律规范:指国家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由三部分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4、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这三部分缺一不可。 ⑵法律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以其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作为基本标准划分法的部门,此外还有一个划分标准,就法的调整方法。 ⑶法律体系:又称为“法的体系”,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⒌法律关系:(若是论述题,要将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进行回答,主体、内容、客体P16--20)G: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13T:⑴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⑵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

5、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⒍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包括事件和行为。⒎法的历史类型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1、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构成的要素,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P28—P29(需知道概念,特别是知道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及有效条件,无效的民事行为概念及种类,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等。2、掌握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参考资料】

6、⒈民事法律关系G: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T: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③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⒉民事法律行为⑴G: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

7、法行为。⑵T: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③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⑶有效要件:①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⒊无效民事行为G: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种类:P36⒋代理 ⑴G: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⑵T:①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向相对人

8、实施意思表示行为;③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④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⑶种类:法定代理、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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