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法学(2)》期末复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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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电大《民法学(2)》期末复习辅导、民法学(2)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必修课。民法学教材为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学》,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辅助教材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学学习指导》(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都是考核的依据。第三编债权  一、债的概念、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

2、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  •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 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 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5、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6、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根据有:  • 合同  • 单方法律行为  • 侵权行为  • 不当得利  • 无因管理  • 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

3、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种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有抗辩权。  保证的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

4、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六、抵押  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一低压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质押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5、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八、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九、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低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十、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

6、债权的行为。  2、债的履行的原则  • 实际履行的原则  • 正确履行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十一、债的转移和终止  1、债的转移,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2、债的终止,即债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十二、合同的概念、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十三、合同的分类  十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要约和

7、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定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十五、订立合同中的竞争程序  依竞争程序订立合同有招标和拍卖两种方式。。  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和拍定三个阶段。  十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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