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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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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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2.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4.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5.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6.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合同约定的法律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7.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合同法律

2、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8.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9.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10.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1.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12.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13.留置:是债权

3、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14.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15.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的保函方式提供。16.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诺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

4、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17.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18.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可以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鉴证)19.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20.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21.诺成合同:当事人

5、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22.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总合同。23.主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24.从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25.要式合同:对形式和手续有要求的称为要式合同。26.不要式合同:对形式和手续有没要求的称为不要式合同。27.要约: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是受要约人。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6、。29.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8.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9.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0.要约撤销: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

7、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及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至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33.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34.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35.可变更或可撤销活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以

8、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36.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37.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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