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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城市公有资产管理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主体受委托单位:增城市公资办法律依据:(一)法律《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年第63号)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行政法规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管理和监督。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28、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
3、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三)部门规章1、《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第2号令)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第14号)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4、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8(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
5、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5、《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第十七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或由各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分级组织实施。(四)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
6、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进行。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3、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295号)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284、国
7、家国资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8、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6、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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