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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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县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县整体形象,构建灾后恢复重建新茂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州的有关规定,结合茂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交通管理、商品(集贸)市场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以及城市重点空间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各乡镇可参照执行。第四

2、条城市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大型商业活动、文化宣传活动、户外广告、洗车场点、机动车维修场点、农贸市场、便民临时摊区等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职责的事项实行联合审批。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户外广告店招、占道商业活动、占到装修等涉及城市管理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抄告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抄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涉及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不良记录,而相对人未按照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3、予以整改完善的,不予进行竣工验收。第七条城管、公安、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交通、工商、药监和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关城市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八条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片区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疏堵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督查考核制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城市管理监督员、协管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二章管理责任制度第十二条我县城市管理实行以“

4、门前五包”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责任制度。责任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确保县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二)确保县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淤泥渣土、无蚊蝇滋生地,(三)确保环卫设施、设备的完好、整洁,不擅自改动、迁移、损害市政环卫设施。第十三条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一)各镇按行政区域划分,(二)工业区、旅游区、住宅区、商业街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第十四条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城管局负责,(二)道路两侧建(构

5、)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四)水域、河道由县水务局负责。(五)旅游区及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十)政府预留地由国土部门负责。(十一)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十二)城市绿化地由城管局负责。(十三)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城

6、管局负责。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确保建(构)筑物立面完好、整洁。第十七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途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第十八条建筑物顶部和阳台、窗台、景观台、外走廊等应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对商住混合区域从事商业活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住宅楼住户的意

7、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已批准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一)损害市容、污染环境的,(二)对附近居民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三)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四)阻塞交通、影响道路通行的,第二十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喷涂。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房前屋后、屋顶进行违法建设。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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