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税收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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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零一五年六月税收法规汇编目录增值税3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J9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5企业所得税6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

2、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11税收征管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15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22增值税关于印发《京

3、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3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我们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分享方案(一)分享税种。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4、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二)企业范围。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三)分享方式。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具体办法是:1•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

5、:50%比例分享。2•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二、保障措施(一)确认划转数额。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三税"情况(包含缴纳和退库,下同),由迁出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出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企业迁移后三年(或五年)缴纳“三税”情况,由迁入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入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二)办理资金结算。

6、每年年度终了后,财政部根据三省市财政部门上报的迁移类企业缴纳〃三税〃情况和财政部驻三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确认的数额,通过当年中央和地方结算,办理上年地区间税收收入划转事宜。(三)规范迁移行为。各地不得为吸引企业迁入,对辖区内各类区域、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人员)等制定或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坏国家整体利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四)加强绩效评估。京津冀三省市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效果评估,密切关注出现的新

7、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政策建议,完善配套措施,支持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有序进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1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

8、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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