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二季度税收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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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整理版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

2、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11范文范例参考指导WORD整理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

3、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

4、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范文范例参考指导WORD整理版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5、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

6、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

7、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范文范例参考指导WORD整理版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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