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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3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增长对高标准工程质量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统一评价的基本指标和方法,有序引导和鼓励施工企业创优,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并经201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二0一0年十二月四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办法(
2、试行)第一条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增长对高标准工程质量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统一评价的基本指标和方法,有序引导和鼓励施工企业创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基础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评价的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第三条下列工程应当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一)政府投融资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建筑工程;(二)拟申报各级、各类质
3、量奖项的建筑工程;(三)合同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良的建筑工程。第四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本辖区工程质量协会或相关机构实施本辖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具体组织推广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应实施目标管理。建设单位在申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明确质量目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质量评价。第
4、六条施工质量评价分为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两个阶段,均应出具评价报告。工程结构施工质量评价应在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的地下防水层完工,且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在工程结构施工质量评价为优良的基础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首先应由施工企业按标准规定自行进行检查评定,然后由监理企业进行复核。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工程质量协会或相关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达到优良等级的建筑工程应同时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办理
5、备案登记,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可对备案登记的建筑工程进行抽查。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施工企业创建优良工程,并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对创建优良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加分。第九条优良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应支持和鼓励施工企业多创优良工程,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取和支付相应的优良工程增加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应参照以下费率和方法在措施费中列项,计入工程造价:(一)建筑工程:住宅楼10.8—15.5%、办公楼8.7—13.2%、厂房6.5—11.1%,以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费率计算;(二)安装工程:
6、住宅楼12.6—17.5%、办公楼10.2—15.8%、厂房7.4—12.3%,以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第十条开展施工质量评价的工程,要注重科技进步、环保和节能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施工难点和关键部位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过程要及时留存影像资料。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管,有序推进。第十二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活动的过程和行为进行监督,对达不到评价标准或评价程序不规范的工程项目,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协会要
7、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活动的技术指导,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第十四条从2011年元月1日起,全省应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新开工项目,全面实施施工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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