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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及委办计画经费编列基准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項目單位編列基準定義支用說明一、人事費(一)計畫主持人(二)協同計畫主持人(三)兼任行政助理(四)專任行政助理(五)專任行政助理勞、健保費5,000元至8,000元4,000元至6,000元3,000元至5,000元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若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獎金。核實編列凡委辦計畫所需人員之酬金屬之。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機關代扣繳稅款。一、資格規定:請參考本部委託研究計畫辦理。二、各委辦計畫人數以不超過4人為原則,但應
2、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得酌予增列。三、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四、支用限制:(一)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二)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除情況特殊者,所須經費占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50%為原則。(三)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四)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五)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承接二項以上委辦計畫以及本部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六)專
3、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委託計畫。二、業務費(一)岀席費人欠1,000元至2,000元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席費屬之。一、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又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岀席代表,亦不得支給出席費。(二)稿二、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項經費。三、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三)講座鐘點費一、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1.外文譯中文:690至1,040元,以中文計2.中文譯外文:870元至1,390元,
4、以外文計二、撰稿:每千字1.一般稿件:中文580元至870元2.特別稿件:a.中文690元至1,210元b.外文870元至1,390元三、編稿費:1•文字稿:每千字a.中文260元至350元b.外文350元至580元2.圖片稿:每張115元至170元四、圖片使用費:每張1•一般稿件:230元至920元2.專業稿件:1,160元至3,470元五、圖片版權費:2,310元至6,930元六、設計完稿費:4.海報:每張4,620元至17,330元2.宣傳摺頁:a.按頁計酬:每頁920元至2,770元b.按件計酬:每件3,470
5、元至11,550元七、校對費:按稿酬5%至10%支給八、審查費:1•按字計酬:每千字中文170元,外文210元2.按件計酬:中文每件690元;外文每件1,040元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重要文件或資料之稿費屬之。依「各機關學校岀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稿費含譯稿、整冊書籍濃縮、撰稿、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片版權費、設計完稿費、校對費及審查費。稿費之支給,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上開支給標準之限制。稿費中之譯稿項目,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五、依行政院主計處93
6、年1月20日處忠字第0930000424號函釋,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與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先經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後再行開會之情況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敬請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之區別,於開會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始有審查費之支給。二、四、外聘・國外聘請2,400元外聘•專家學者1,600元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1,200元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800元凡辦理研習會
7、、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三、凡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本部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_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鐘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四)裁判費凡辦理各項一、運動競賽裁判費屬之。人日國家級裁判上限1,500元省(市)級裁判上限1,200元縣(市)級裁判上限
8、1,000元全國性競賽上限1,200元省(市)競賽上限1,000元縣(市)級競賽上限800兀人場每場上限400元給。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主辦機關(構)學校應視各項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難易複雜程度、所需專業知識訂定裁判費,最高以不超過上開支給標準數額為上限。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