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种子行业十大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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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种了行业十大维权案例新闻來源:好品种网时间:2008-12-1020:28:21一、北京联创种业“中科4号”品种维权获赔48万元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张中民初字第50号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廿肃金象农业发展股份冇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宗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相儒,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创公司)与被告甘肃金象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廿肃金象公司)

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9刀2口向本院提出诉讼,木院受理麻,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联创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顺伟,被告甘肃金象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宗斌、赵和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北京联创公司是玉米新品种沖科4号”的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于2007年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040033.9。2008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甘肃金象公司在廿州区大满镇紫家寨村生产“中科4号”玉米种了。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中科4号"朵交玉米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

3、被告停止侵权,不得销售生产的侵权种子,对已经生产的玉米种子(籽粒)作转商或其他灭活性处理,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诉讼中,原告北京联创公司中诘人民法院对涉案种子是否是应受保护的“中科4号”杂交玉米种了进行司法鉴定。经审杏,木院认为原告屮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08年10月13日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屮心对涉案种子样品进行司法鉴定。该单位接受委托后,对我院送交检验的涉案种子样品与依法提取的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小心备案的“屮科4号,标准样品进行差异性鉴定,该院依据《NY/T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DN

4、A指纹方法》进行检测,其“差异位点数为0,结论为,(被控侵权样品与中科4号标准样品)相同或极近似雹被告甘肃金象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答辩屮认可的事实为:1、对原告北京联创公司厚冇的品种权及诉权没冇异议。2、对于被告在被控生产地点紫家寨村落实生产基地没冇异议;被告有异议的为:1、被告没有生产“中科4号”;2、被告□肃金彖公司没有从事“种植”或其他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原告控诉与被告答辩,合议庭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甘肃金象公司被控涉嫌侵权地的工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原告为支持

5、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玉米新品种“中科4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2、河南科泰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科华泰玉米研究所《关于授权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在“中科4号”打假维权诉讼中独家行使诉权的公函》。原告出示上述两项证据证明:原告北京联创公司是植物新品种“中科4号”的品种权人之一,根据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原告针对他人侵犯“屮科4号”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合议庭当庭子以采信;3、(2008)张市公内字第353号《公证书》。原告通过《公证卩》证明,被告在被控生产地点实施了生产行为。对于公证

6、书,被告质证意见为,其真实性无片议,但认为样品采集点少,提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样,重新鉴定。被告甘肃金象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与此同时,法庭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玉米品种DNA指纹鉴定报告书》、2008年9刀17口法庭对紫家寨村村委会帖记高永安、主任吴德银的调查笔录,被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对于鉴定报告,被告认为,1、该检测报告并未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结论所称的“相同或极近似''应理解为“可能是2、被告所牛产的争议品种系被告自己的试验品种,其亲本与“中科4号叩勺父、母本均不同,只是形似;3、就争议品种,2007年度被告曾委托

7、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做过检测,其结论与“屮科4号”不同;4、检测报告测试位点綾少,不能准确判定送检样品是否与“屮科4号”标准样品一致;5、不能证明送检样品与《公证书》记载的样品是否一致。据此,被告廿肃金彖公司提出应当共同封样,重新检测。针对被告对检测报告的笫2、3项界议,法庭要求被告举证,但被告仅作口头陈述,并无书面证据或具他证据了以支持;针对被告的第5项异议,法庭出示(2008)张市公内字第353号《公证书》与《鉴定报告书》,由被告代理人对报告所述“封签上显示信息”予以比对,上述内容显示,送检样品与《公证廿》记载提取的样品一致。对于其他异议

8、被告亦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其杲议均不能成立。另据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所作的相关解释。庭审中,原告还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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