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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全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来源:青海日报发布时间:2013-03-1308:10:23编辑:崚子 青海新闻网讯 编者按: 2012年度,青海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01件,解决1090件,解决率为9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747233.82元,经消费者协会提供案情后由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罚没款12.3万元,接待来访和咨询11723人次。 在全年度投诉中,质量问题占67.39%;其它问题的占9.72%;售后服务问题占6.81%;价格问题占5.63%;营销合同问题占5%;安全问题占2.27%;计量问题占1.73%;假冒问题占1%;虚假宣传0
2、.45%。与2011年同期相比较,投诉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仍是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现刊发过去一年消费过程中较典型的十大案例,旨在让经营者加强自我规范,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优价商品和优质服务;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的力度;消费者要积极学习掌握消费常识,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文明消费,增强抵制侵权行为的本领。为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共同承担起消费维权的责任。 电视少台难收看折价计算给补偿【一】 自2011年5月开始,海西州德令哈市部分电视用户长达9个月无法正常收看六个非付费频道,市民多
3、次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对此海西州消费者协会与网络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经海西州消费者协会监督与协调、网络公司技术人员维护,这些用户可正常收看曾受干扰的六套节目。针对连续9个月不能收看六个频道电视节目的用户,网络公司采取送相应金额收费电视节目或赔付11元的方法予以补偿。并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发出了“表达歉意、提示搜索、告知补偿”的电子邮件,与此同时,在相关小区张贴通知对用户表示道歉。 【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
4、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给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达不到不低于60个电视频道服务标准的问题。应对9个多月不能正常收看应该收看的节目承担相应责任。 苹果体验店也售港版机【二】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
5、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 2012年5月14日,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徐女士的投诉,投诉称:她于2011年9月13日,在西宁市某苹果互动体验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
6、脑,价格为11498元。购机使用不到半年就连续出现黑屏、死机故障,无法使用,多次到体验店维修,都未能解决。2012年4月,她借北京出差之机,专门去了北京当地的苹果专卖店进行维修,经该专卖店人员查看告知此机为“水货”,不能参加全国联保、质保。于是她回到西宁后就主动和体验店联系,经协商后经销商答应给她调换一台国行货新机。可直至5月12日未见经销商任何反映,于是她于13日又去了体验店询问换机情况,可该店经理反悔,没有解决问题的一点诚意,为此,她就到消协投诉,要求全额退款,赔偿损失。消协经过调查了解,认定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正确,经营者也承认计算机为“水货”的事实
7、。通过调处,经营者同意退机还款,并赔偿消费者交通费、误工费、维修费等2552元,共挽回经济损失11498元。并将此案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消协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在本案当中,经营者未能事前告知消费者,隐瞒了真实情况,消费者依法提出退机还款并得到赔偿是理所应当。消费者在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品时,如果包装盒内无中文使用说明书,无厂家“三包”凭证,基本可以认定为“水货”,消费者不仅不要购买,
8、而且要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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