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随班就读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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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随班就读的政策法规为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政府采取了通过立法与制定政策文件的方式,有力地促进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与随班就读工作教育改革试验的顺利实施。熟悉这些立法文件有利于我们依法治教、依法施教。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

2、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可见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在198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要求,“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疾人和弱智儿童的教育。”这是把残疾儿童教育(即特殊教育〉的发展与义务教育的发展直接联系起来考虑的开端。在以后有关教育的立法与文件中更加明确了以上的要求,如在1995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在1

3、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1986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特殊教育的办法形式应灵活多样,除设特殊学校外,还可以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

4、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釆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31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15条

6、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第32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另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对特殊儿童教育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在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为“教育”,包括职责、依特性施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普通教育方式、特殊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以及辅助手段等九个方面的内容。第18条规定“国

7、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第22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

8、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该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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