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481357
大小:71.73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3-25
《第九章-经济竞争法律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九章经济竞争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统称经营者)为争取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经济斗争,称Z为经济竞争。正当合理的竞争行为是法律所保护的。但冇些不法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应加以取缔。我国经济竞争法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的,它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英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
2、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反不不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经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和限制在市场经济活动川形成的不」E当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立法体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竞争法的范畴。从世界范围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于19世纪末,主要冇美国在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此外,徳国、日木等国和欧洲共同体国家(即“欧盟”)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规定。我国自1980年以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法规,1993年9月2日第八
3、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卞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在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食品卫生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自虑、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徳。为了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作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手段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一)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商标,伪造、冒用标志,擅门使用他人或他
4、人商品名称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其屮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谋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忐、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忐,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课解的虚假表示。(二)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其他形式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冋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但是,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
5、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给中间人仰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仰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三)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四)经营者不得采用卜: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籍、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冇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6、所学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籍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里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來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五)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为H的,以低于成木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凡有下列行为之-•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冇效期限即将到來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六)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英他不合理的条件。(七)经营者不得从事F列冇奖销售行
7、为:1、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冇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冇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担过5000元的。(八)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熄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九)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木地市场,或者木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十一)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