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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所得税筹划一、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分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笫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
2、)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筹划思路]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则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减少企业所得税。【案例】2010年11月16H,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希望取得
3、收入600万元,该项股权的计税成本为350万元。股权转让时,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税后留存收益700万元。从节税的角度,甲公司应如何税收筹划?(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价为600万元,本方案下甲公司的纳税额为:(600-350)X25%=62.5万元。(2)筹划方案及筹划后的纳税分析甲公司先从乙公司分配股息300万元,而后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丙方。木方案下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00-350=-50万元,纳税额为0o较之
4、未筹划之前相比,甲方的收入同为600万元,但节省企业所得税62.5万元。【案例】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B公司截止2010年6月底账面净资产2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现A公司按220万元出售予境内C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转让所得的税负最低?(1)纳税筹划前的纳税分析由于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部分,上述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不得扣减。则A企业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120万元(220-100),
5、而不是20万元(220-100-30-70)o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为120万元X25%二3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似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属于税后提取,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对该部分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2)纳税筹划思路及筹划后的纳税分析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如A企业先将未分配利润70万元以股利形式分回,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
6、入。企业再以150万的价格转讣,则股权转讣所得50万元(150-100),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X25%=12.5万元,与纳税筹划前相比减少30-12.5=17.5万元。二、境内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分析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口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
7、例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的比例。(符合75%)o(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的连续性)。(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的比例。(符合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2、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企业重组同吋符合以上5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山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
8、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和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此时有关支付金额已经形成实际交换,以公允价值计算为合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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