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日照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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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來源:作者:日期:11-01-25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恿筑间距和H照管理规定》的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氏沙市届住建筑间距和R照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氏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口照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0)15号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氏沙市居住建筑间趴和丨I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t沙市人民政府二O—0年七月四日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H照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冇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木生活条件

2、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木规定。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齐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II照分析。第三条木规定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问距应满足11照、消防、卫

3、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耍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第五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F表控制:注:1、H:当方位角W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窩度;2、绘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1、H:当方位角W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窩建筑窩度;2、绘

4、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直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人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乖直布登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1、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Z夹角;2、H指南侧建筑高度;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F表控制: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耍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増加。第六条居住建筑底部冇非居住用

5、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第七条在建筑间距1类地区的屮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五条规定执行确有闲难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五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第八条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1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窩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髙度的1.4倍,在建筑间距111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第九条在符合木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屈住建筑

6、与其北侧多层屈住建筑乙间的绘小间距为9米。第I-条高层居住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授小间距按下表控制:注:1、H:当方位角W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2、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之间距,原则上在按50-100米高度控制间距的基础上增加,具体根据规划耍求及实际情况确定。(~)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登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髙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2、

7、高层屈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非山墙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3、高层屈住建筑与其南侧多层、低层屈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控制,其间距不小于13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条规定的限制。(四)窩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登时按下表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Z夹角;2、表中“S”为南北向布

8、置时的标准间距值:第I-一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条至第卜条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南向同型布登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其间距绘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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