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绞车管理规定修改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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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关于颁发井下斜巷小绞车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矿、煤业公司.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井下倾斜井巷小绞车管理,保证安全可靠运转,提高设备维护质量,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针对当前矿井井下斜巷小绞车管理薄弱环节,在执行同煤经机字【2006】312文《集团公司暗斜井绞车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集团公司井下斜巷小绞车管理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二0年一月集团公司井下斜巷小绞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矿井下倾斜井巷运输安全,保证小绞车在入井、稳装、使用、检修、维护等环

2、节实现规范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安全隐患,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相关条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井下盘区斜巷运输系统。包括盘区斜巷中使用的各种小绞车。滚筒直径1・6m及其以上在用缠绕式矿井提升机执行同煤经机字[20061312号《集团公司暗斜井绞车管理规定》。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生产矿机电矿长负责全矿井下斜巷小绞车运输管理工作,对井下斜巷运输安全负

3、领导责任。第五条各生产矿井要相应建立各级“井下倾斜井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范围。第六条各矿机电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对本矿斜巷小绞车进行管理。其职责范围:(一)负责制定小绞车司机、检修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二)负责对斜巷运输系统各要害工种的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三)负责对全矿井下斜巷小绞车运输系统的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四)参与井下斜巷小绞车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审

4、查,负责其安装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第三章小绞车管理第一节选型第七条使用斜巷小绞车运输时,要根据运输斜巷倾角及运输物料、矿车等物件的质量,计算所需小绞车牵引力,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所选绞车和钢丝绳规格型号,并严格按规定认真执行。第二节完好要求第八条滚筒无裂纹、破损或变形,固定螺栓和油塞不得高出滚筒表面。第九条制动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各类销子齐全,不得用螺栓代替,销与孔配合适当。第十条护绳板固定可靠、无变形,不与转动部位干涉。钢丝绳的固定必须使用压绳板,严禁用打节的方法代替。第十一条绞车固定可靠。对轮

5、罩不与对轮磨擦。各连接螺栓、联轴节销子齐全、紧固。第十二条换档机构灵活、定位准确。各部件齐全、完整、无变形。第十三条电气符合防爆要求,电机尾护罩、风叶齐全、完好。定位闭锁装置齐全、有效。各传动部位转动灵活,无异响。各轴承润滑部位有注油孔并能正常注油。第十四条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钾接可靠不松动,闸座螺丝紧固有效。闸皮无变形和裂纹,固定可靠。第十五条闸轮磨损深度不大于2mm,闸轮表面无油迹。第十六条绞车司机操作处要有照明。第十七条矿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使用单位的小绞车的完好、防爆、安全设施等情

6、况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问题处理前不得继续使用。第三节安装第十八条小绞车安装必须保证平稳、牢固,基础在实底上,必须采用永久性固定方式。小绞车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和安装。第十力条安装后的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矿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绞车完好、地锚固定力、制动系统、试车等验收,并留有记录在安监部门备案,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滚筒直径1・2m及以下严禁载人的矿用提升绞车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试。第二十条小绞车入井前必须由矿机电管理部门对小绞车的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等进行检查

7、,符合《煤矿机电完好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方可准许入井。第四节钢丝绳及联接装置第二十一条钢丝绳选型必须与绞车配套使用,符合绞车使用说明书要求。第二十二条新绳应有厂家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试验证书,保存超过一年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做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或磨损超过原钢丝绳截面积10%时必须更换。绞车钢丝绳钩头必须装有绳皮和保险绳。第二十四条钢丝绳有接头时,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钩头用插接连接时,不得少于钢丝绳的3・5个捻距。第二十五条选用的钢丝绳必须经严格认

8、真的校验核算,选用满足提升要求的钢丝绳,不得超载超挂。第二十林钢丝绳的检查、试验和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399条和第400条之规定。第二十七条打结、硬弯、接疙瘩的钢丝绳严禁使用;钢丝绳与滚筒的连接必须采用穿入绳眼再用双压板压紧的方式连接,严禁剁股连接。第二十八条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按序分层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容绳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内层起圈的钢丝绳应停止运输,并进行重新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严重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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