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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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龙镇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镇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泊位停车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镇道路泊位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路泊位停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

2、责本镇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FI常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五条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二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原则。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Ho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及各种形式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

3、。第七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车行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二)侧分带与人行道之间宽度小于5米的路段;(三)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四)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共用道;(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外延30米范围内;(六)大型公共建筑周圉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七)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A)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九)消防栓30米范围内;(十)C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十一)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第八条停车泊位的停车标

4、志、标线应当规范、清晰、醒目;停车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第九条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条件的;(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镇公安机关交通管

5、理部门提出异议,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处理。第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可以依法实行有偿出让。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以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拍卖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第十一条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物价部门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并区分车辆类型、停车时段、区域等因素确定停车收费标准。第十二条道路停车收费釆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费。釆取按时计费的,根据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状

6、况可以实行短时免费停车和累进计费的办法计费。第十三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第十四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二)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五)采用停车计费仪表设施计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道路停车

7、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公示的停车种类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六条车辆应当在泊位有序停放。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泊位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不得压线、跨线停车;(二)不得损坏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三)汽车应当按照泊位设计车型靠道路右侧顺向停放;(四)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间段停车;(五)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驾驶人不遵守前款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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