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外出经营税事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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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外出经营税事常见问题解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俗称外管证,并非营改增带来的新事物。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货物流通的便利性,营改增前外出经营较少,实际上国税部门也很少接触外管证。5月1日开始营改增后,面对大量的建筑服务等外出经营业务,国税部门缺乏必耍认识和管理手段。现在让我们谈谈营改增外出经营的那些税事吧。1、什么情况需要开具《外管证》?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管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v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总局令2014年第36号)第三I•二条要求,“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2、《外管证》的有效期限的多长?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般为300,根据外出经营合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80天。3、开具《外管证》需受理什么资料?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征管规范》的要求,外出经营证明巾请报送资料清单如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三)如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述需报送外出经营合同原件

3、(查验后退回)和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4、如何对《外管证》进行开具和管理?(-)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二)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三)依法不属于木机关职权或木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四)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税收管理员

4、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第六条要求,“税收管理员应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5、《外管证》如何缴销?应告知纳税人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和在外岀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相关完税证明回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6、《外管证》报验登记有什么要求?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管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管证》签发之□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7、报验登记需受理什么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

5、印件;(-)《外管证》;(三)如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还需报送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查验后退冋)和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8、是否需要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及后续文件规定以下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二)纳税人(除其他个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三)纳税人(除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其屮,异地传让不动产和捉供不动产经营服务,不屈于异地生产、经营的,不需要开具外管证,但需要预缴税款。除建筑服务,其他异地经营行为需要开具外管证的,不需要在经营地预缴。9、如何预缴和开票?通

6、过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实现预缴税款,貝体情况是: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分包的,要有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分包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但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10、如何核销

7、报验登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有下列未尽事宜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及吋办理:(-)纳税人存在未缴销发票的;(二)纳税人存在欠缴税金的;(三)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的;(四)纳税人存在未解除的发票担保信息的;(五)纳税人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不存在未尽事宜的,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11、《外管证》是否影响纳税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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