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四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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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证”办理程序生殖保健服务证(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一、办证条件和要求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有稳定工作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办证应当提供的材料(1)填写完整的《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可网上填写提交或现场填写);(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4)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夫妻双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三、办证时限乡镇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对本

2、省户籍的,在10个工作日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户籍的,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生育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及时发证。四、办证费用:免费领取。(政策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附:《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样式)生育证办理程序一、办证条件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二、生育证申请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三、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1.填写完整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可网上填写提交或现场填写);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办证时限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办证费用:免费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一、办证对象拟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二、办证单位由户籍所在地的乡

4、(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三、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1.填写完整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2.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3.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四、办证时限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发证。五、办证费用: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一、办证条件和要求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1)如实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

5、记表;(2)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三、办证时限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发证。四、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生育政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

6、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旷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节育政策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

7、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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