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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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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1(-)我国刑法典在罪刑法定原则方面的缺陷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2二、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的对策3(-)首先从立法的角度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完善3(-)建立法官自主的刑法适用机制4(三)建立正当的程序,防止法官的恣意裁判4(四)牢固树立罪刑法定观念5(五)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5参考文献5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作为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价值和意义不容置疑使其赢得了太多的美誉。但当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其在实
2、践中的实施进行考察时,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是对适用法律的具体的、直接的指导,它的意义主要的是体现在观念的层面,而非实质层面。刑法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和进步。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会促进刑事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罪刑立法的明确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又一基本要求。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贯彻罪刑立法明确化的要求,必将从一个重要方而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性。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和谐社会下,司法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强调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
3、。本文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了探讨。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问题对策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1997年我国新刑法的颁布,把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基木原则取代以往的类推制度,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人权保障的时代精神。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可回避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本文拟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一探讨。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罪刑法
4、定原则存在以下的问题:(-)我国刑法典在罪刑法定原则方面的缺陷1997年刑法无疑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好、最完备的一部刑法典。但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渐显现岀我国刑法典在罪刑法定原则方面的缺陷:1.未明确规定刑法基本原则与特别刑法的关系我国刑法典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条所说的“特别规定”是指与刑法总则不相符的规定,当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刑法总则即予以“除外”而不能适用。这条规定是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根据、刑法的基本任务以及刑法的三条基本
5、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如果特别刑法不加限制作出“特别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的基本原则,那么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有名无实了。1.刑法典逻辑体系不够严密分则第九章关于渎职罪的规定,第397条第1、2款分则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并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而在本章的第397.401——419条中又按照政府部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税务、环保、卫生、土地管理、海关、商检、招牛招干等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这样规定与刑法
6、第397条的规定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实质上是简单重复。修订后的刑法还存在着相互矛盾的规定。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而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教唆犯必须年满18周岁,如果教唆犯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29条和第17条规定就会出现矛盾的情况。2.刑法分则中大量具体犯罪构成的标准或规格不明确有的行为犯罪构成要求数额较大,有的要求具备严重情节,有的需要违法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等等。但遗憾的是对于数
7、额的多少、情节是否严重、违法所得范围确定及其数额大小等这些作为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新刑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条文缺乏对此的规定。我国《刑法》条文中把“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有70余处,把“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有6处,把“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有34处,依此规定,法律是无法定罪的。例如刑法第172条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数额较大的标准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1.我国的罪刑结构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
8、要论述罪刑法定,就无法避开罪刑的结构问题。这是罪刑法定能否在一个国家得以有效实施,能否真正惠及国民的关键所在,在现代国家,罪与刑的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种:(1)罪状设计严密,刑罚严厉(又严又厉);(2)法网不严密,刑罚不严厉(不严不厉);(3)法网严密而刑罚不严厉(严而不厉);(4)刑罚严厉而法网不严密(厉而不严)。木文认为,我国的刑法结构应当说是厉而不严的。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刑(包括死刑和自由刑)所占的比例相当大,死刑的泛滥使刑罚失去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罪犯的根本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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