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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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提交2007-2008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讨论)第一条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及北京市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设立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办”),负责管理和协调学校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第三条学校环境保护办公室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实施绿色教育,进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教育和宣传,开展绿色科研,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监督和管理,防治校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资源和能源。第四条环保办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2、范性文件,对全校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宣传环境保护的意义,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二、负责组织起草学校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学校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园环境进行监测,开展污染源调查与控制,适时发布全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消除隐患。四、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意外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及预案。五、加强与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改进学校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境保护主管部

3、门批准后,并报环保办备案,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完成后,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第六条凡对校园环境有可能造成污染的科研项目应向环保办报告并提出防治措施,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未制定有效防治措施的科研项冃不得立项。第七条环保办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井水质质量全分析,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各单位排放的废水应确保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第八条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保办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设施、处理设施等情况,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排放;凡在校内安装锅炉及辅助设施需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报

4、环保办备案,运转的各类锅炉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确保排放物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第九条新建、扩建或改建放射性实验室除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外,还须报环保办备案;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及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第十条校园内生活垃圾采取定点收集,集中清运的方式,不得在校园内任意倾倒、丢弃垃圾;严禁在校园内随意焚烧垃圾、树叶、木屑、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校园内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第十一条保护和改善校园自然环境,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

5、严禁擅自砍伐校区树木、林竹,破坏草坪,采摘花、果、树籽,攀折损坏各种植物。严禁在校园水系附近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污水、污物。第十二条奖励与惩罚一、对积极关心环境保护工作并在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按照“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采取防治措施。对违反木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他人健康的单位和个人,环保办可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治理,并给予批评、警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

6、木规定由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R起执行。以往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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