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案第十七章——合同订立和履行(中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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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_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耍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_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申实行为

2、.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2、要约的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Z人。惟冇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屮已有规定,即要约

3、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塑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冇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岀。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必须明确表示其

4、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木广告构成要约”;②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耍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2)耍约邀请的冃的在丁•诱

5、使他人向口己发出耍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冋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区分耍约与耍约邀请,既十分重耍,又相当复朵,各国立法和实践主张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对招标、投标、悬赏广告等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

6、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5条冇此规定;(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屮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屑要约邀请;商丿占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卬明确捉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耍约;(4)根据交易习惯加

7、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清,如商业广告等。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口表。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口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在向不

8、特定人振发的商品订单屮明确表示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2)拍卖公告。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屮,选择报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特殊买卖方式。拍卖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拍卖表示(拍卖公告);拍买(叫价);拍定。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其中并未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I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捉出价格条款:(4)招标公告。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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