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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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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第三条《管理办法》第五条所称的“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际航行船舶的港口。第四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公布由本机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
2、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第七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未经港口所在地直属或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缴费人不得到货物装卸
3、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之外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纳港口建设费第八条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可以向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提出港口建设费代收申请。经规定程序核准代收的,由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与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签发委托代收证明。代收单位的名称及其代收范围由委托征收的海事机构对外公布。经委托的代收单位负责代收其协议范围内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第九条代收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有效的船舶代理人经营资质,货物承运人应当持有有效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水路运输许可证;(三
4、)在委托征收的海事管理机构辖区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公司及其经营情况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五)配备熟悉相关费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港口建设费征收规定,依法履行代收义务;(六)具有能保证费款、票据、印章安全的港口建设费代收管理制度及客观条件,能够按照委托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足额代收和解缴费款;(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代收单位代收港口建设费应当向缴费人出示委托代收证明。第十一条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出口国外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装货单
5、记载的数量为准。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没有运单的,以船长签发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记载的数量为准。第十二条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代理公司对国外进口货物在签发提货单前,应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船舶代理公司不予办理提货手续。因特殊原因缴费人无法在向船舶代理公司办理提货手续时缴清港口建设费的,船舶代理公司应在签发提货单前通知海事管理机构O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是指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稽核联),以及依据港口建设费缴费情况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的装货单、提货单或运单。第十三
6、条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港口提货手续时,应主动向港口经营人出示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港口经营人对国外进口货物在办理提货手续前,应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发现未按规定缴讫港口建设费,或者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不得提离的,不予办理所涉货物提离手续。第十四条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应主动向船舶代理公司、港口经营人、船方(内贸货物)出示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船舶代理公司、港口经营人、船方应予以核对。未缴讫港口建设费的内外出口货物,船舶代理公司、港口经营人、船方不得安排货物装船。第十五条港口建设费实行专户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按照规
7、定统一开设和管理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用于归集、结算、上缴港口建设费收入。第十六条缴费人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后,征收(代收)单位应向缴费人开具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加盖征收(代收)单位收费专用章。第十七条每票货物港口建设费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第十八条缴费人应当妥善保存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单位、船舶进行核对或审核。第十九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在申请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手续前,应根据舱单核对每份装货单所对应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并将舱单及缴讫情况交海事管理机构审核。船方或其代理人在申请办理国际
8、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时,应提交舱单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内航行船舶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前,船方(内贸货物)应如实填报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在申请办理出港签证前,船方(内贸货物)还应核对每份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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