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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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泰安市卫生局泰人社发[2012116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2月28日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门诊(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管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01〕7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7〕58号)、《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泰人社发〔2010)1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地区定点机构的规划、资格审核、评定、对外公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定点机构的规划、资格审核、上报和日常监督管理

3、等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所辖定点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定点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机构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家庭病床、慢性大病门诊及一般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机构根据服务范围和项目的不同,分为住院定点和门诊定点。第四条定点机构审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4、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二)兼顾专科和综合、中医与西医,布局合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三)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四)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认定第五条泰安市统筹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机构的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

5、;(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急救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机构资格。多家营利性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设置人的,每批次申请定点资格的数量仅限一家。第六条住院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

6、格政策,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四)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由分管院长负责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五)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是基本标准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的医院(包括专科医院);(六)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系统联网,配备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七)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第七条门诊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取得《收费许可证》;(二)配备专职(全日制用工,下同)医师二名、护士一名以上,其中一名医师为中级以上职称(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医师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至少有三名医护人员不得兼职;(三)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五)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六)新申请定点应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和《山东省规范化诊

8、所建设标准》(鲁卫医字(2011〕53号)有关要求。非自有营业房屋租期,自递交申请定点资格材料之日起计算不少于5年;(七)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A)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系统联网,逐步达到符合远程监控相关要求;(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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