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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人社发[2012]157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现将《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2月28日—16—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服务与管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
2、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泰安市《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01〕7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7〕58号)、《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泰人社发〔2010〕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地区医保定点药店的规划、资格审核、评定、公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药店的申请受理、初审
3、、现场勘验和上报等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所辖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16—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为“服务协议”),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部分非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行为。第四条定点药店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一
4、)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二)保证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三)坚持市场竞争、公开公平、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四)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服务。第二章条件与审定第五条申请定点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发证主管部门年检合格,正式营业超过一年以上;(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5、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6—(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泰安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药品价格准确标价,标牌规范,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营业场所应整洁、宽敞、明亮;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五)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以上在该零售药店注册的驻店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具有对处方的审核和调配的能力,同时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六)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经营药
6、品品种在1000种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占60%以上,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七)具备及时供药能力,营业时间每天应不低于12小时;(八)近一年内合法经营商品销售营业额:主要经营中药的零售药店日均600元以上;经营综合药品的零售药店日均1000元以上;(九)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具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能力逐步达到符合远程监控相关要求;—16—(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7、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愿意承担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携带下列材料,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药店申请表》)一式三份;(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履历简介;(三)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
8、、工作单位、岗位职务、职称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药品营业人员的上岗证和健康证;(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五)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六)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七)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原件;(八)配备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品牌及型号说明;(九)人力资源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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