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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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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国死刑之废除浅析中国死刑之废除摘要:死刑是一种极其古老的残酷刑罚。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然而基于我国的国情仍然保留了死刑。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完全废除死刑或事实性废除死刑,基于逐渐完善的人权理论现状和从国际交往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国必将废除死刑,而废除死刑的路径则需分阶段进行。关键词:死刑;死刑废除;争议;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4)05-0266-02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罪名的已经达到68个,占总罪名的13.8%,不仅涉及范围广,且罪名多。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
2、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取消的十三个死刑罪名,占我国死刑罪名总数的19.1%O并且限制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和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这些罪名的取消不仅体现了我国一直以来坚持的“少杀,慎杀”的政策,并且基于此项政策我国规定了相应地条款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判处,实施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专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一一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讣你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力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一观点之后,国内外的刑法学家针对死刑存废问题展开了200多年的讨论。随着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作为极力推行对外开放的中国也不可避免地对
3、国内死刑存废问题进行探讨。一、中国废除死刑的必耍性(―)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物质资源是人权实现的基础,而法律尤其是刑法更是人权实现的保障,也就是说只有刑法通过严禁与惩治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人权才能得以实现。我国的人权理论认为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然而,国民对于刑法中人权保护的理解往往是不全面的。刑法对人权的保护并不是片面的,不仅指对i般社会成员的人权的保护,更是强调了对作为特殊社会成员的犯罪者本人的人权的保护。因为人权的普遍性决定了犯罪人的人权与一般人的人权都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针对死刑与人权的关系上,我国主张死刑废除论者和主张死刑存在论者发纶了严重的分
4、歧;保留死刑论者从刑罚的目的方面,强调了死刑是保护一般人的人权;而废除死刑论者则着眼于死刑所剥夺的权利本身,侧重于对犯罪人本人的人权的保护.笔者认为:无论认为死刑是违背还是保护了人权,都没有明显的对与错•因为从事物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得出来的结论也定不相同•生命权从属于人权但是却与人权的其他内容相比有着独一无二的特性O因此,人权与死刑废除的关系从根木上来讲是指生命权是否可以被剥夺;是否有必要被剥夺。人权具有普遍性与平等性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平等的人权就应当将每一个人的生命权都同样地置于国家的保护Z下,这里的人自然是包含着犯罪人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却乂
5、保留死刑,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正如贝卡利亚所说,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恨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组织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二)死刑不会导致更多的杀戮不得不承认,死刑的存在缺失会对犯罪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进而减少一定的犯罪,但是它的存在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导致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的合力小于死刑的威慑力,但是如果推动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的合力大于死刑的威慑力,那么死刑的存在不能减少犯罪。很多有死刑的国家,死刑涉及的范围广,而且手段残忍,但是犯罪率仍然据居高不下;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犯罪的发生率却不高,说的也就是这个道
6、理。因此,我国要从根本上降低犯罪率,就不能单凭死刑的存在,而要从“推动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着手。死刑存在论者认为“死刑一旦废除,那么犯罪率就有可能上升”。那我们就以最有说服力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來说明。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屮,只有7条规定了死刑,可以使用死刑的罪名只有28种。然而,仅至1999年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1个《决定》和《补充规定》中,有13个规定了死刑,死刑条文有29条,可以使用死刑的罪名达68Z多。无论是法定死刑的数量还是死性立法的增长速度,中国都“冠压全球”o按照死刑存在论者所主张的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观点来看,刑事犯罪率应当是有所下降的。
7、但不尽如人意的是,严重刑事犯罪率不仅居高不下,甚至越來越严重,治安状况令人堪忧。这已充分说明死刑在减少犯罪、减少严重犯罪方面并无无多大的作用。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而言,死刑的存在会给犯罪人的心理产生极大的压力,这个压力引起的结果可能违背死刑设立的宗旨,导致更多的杀戮。在犯罪过程屮,“犯罪人可能在强烈的恐惧心理和强大的压力支配下,抑制自己的犯罪动机,中止犯罪;也有可能过度的恐惧而短暂的失去克制口己的意识,从而“大开杀戒”,使犯罪的危害性更为严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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