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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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废除死刑〔内容提要〕作为对犯罪的最严厉惩罚和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死刑并非实现报应正义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具有一般预防上的不科学性和特别预防上的不必要性以及侵犯生命权上的不人道性。因此,应废除死刑。但这需要创造必要的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关键词〕死刑报应功利生命权死刑,也被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G.Radbruch)称为“司法杀人”,作为国家为维护阶级统治而对犯罪的最严厉惩罚一直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发展,直到今天。因为它迎合了人们的原始复仇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稳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本文拟从报应论和功利论两个角度论证废除死

2、刑的必要性,从维护生命权的方面倡导人道主义,反对死刑,最后谈废除死刑应创造的物质文化条件。一、“杀人者死”不是报应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之所以延续到今天,最重要的原因莫过于它满足了人们“杀人者死”的复仇本能而貌似公正。但死刑作为维护报应正义的有效手段并非是必不可少的。英国法理学家哈特为报应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认为报应解决的是这样三个问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什么样的人施加刑罚?所施加的刑罚应多重?以及刑罚为什么是正当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即刑罚的分配资格问题,报应论认为刑罚只能是在一个人有罪的情况下对犯罪者本人施加。对于第二个问题即刑罚的分量问

3、题,报应论认为刑罚应该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对于第三个问题即刑罚的正当性问题,报应论认为,使犯罪者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本身便是正当的,因为它表达了对犯罪的恰当的谴责。在上述三个问题中,刑罚的分量问题与死刑的正当性最为相关。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传统的报应主义者认为死刑是实现报应正义的必要手段,因而是正当的。洛克认为,生命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不能剥夺、不能转让、不能放弃。但他进一步补充道,尽管包括生命在内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但可以丧失,因为你的生命不被剥夺是以你不剥夺他人生命为前提。若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则你就丧失了自己的生命权。这样,洛克

4、从杀人与死刑所剥夺的价值对应性的角度证明了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康德进而提出了等害报复主义,这无疑是形而上学的。黑格尔虽反对康德的等害报复主义,但认为在侵害生命的情况下是一种例外,即对于杀人,死刑是正当的。那么,报应主义是否必然要求等害报复呢?也就是说,是否必然要求犯罪所侵害的权益是什么,刑罚所剥夺的权益就是什么?首先,从等害的角度来看,等害的报复是野蛮的,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和可笑的。刘邦入关时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在当时因为顺从人们“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观念而深得民心。但是,以残酷的肉刑、肢体刑对付伤害罪

5、和以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对付杀人罪,由于其野蛮性而被现代文明社会所摒弃。那么,对杀人者为什么不能废除死刑呢?应该知道,普通死刑也是野蛮的。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树立了杀人的榜样,促成与助长了人的残忍心理,“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正如日本学者泷川幸辰所言,“死刑是野蛮时代的遗物”。“20世纪的文化应该征服死刑这一野蛮时代的文明的最后抗拒者”。此外,以死刑作为“杀人者死”式的报复手段,是对人的复仇心态

6、的姑息、迁就与纵容,因而必然助长人性中的野蛮与残忍因素。等害报复作为原始复仇习惯的遗迹,若被用作维护死刑的理由,那么同样可以成为复辟肉刑的理由。这无疑是对历史文明进步的反动。况且,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犯罪无法实行等害报复,当然,如果我们判处强奸受害人再去强奸,这将会滑天下之大稽。其次,从现实的角度看,并非所有的杀人者都得处死刑。有很多杀人犯因为主观恶性或者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而逃过一死。这就有力地否定了“杀人者死”式的等害报复思想。既然报应正义不是指等害报复,那么怎么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呢?这是报应正义的核心问题。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就是将

7、犯罪的严重性与刑罚的严厉性分别划分等级,使得两者在轻重次序上相对应。这里仅仅提供了一个模糊的标准,强调的只是罪与刑在轻重次序上的相对对应,亦即最重的犯罪应该受到最重的刑罚,但并未要求最重的刑罚是什么。因此,罪刑相适应的意义仅在于严禁对轻罪适用重刑,对重罪适用轻刑,它并不要求死刑的存在。也就是说,死刑是一种实现报应正义的手段,但并非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有人担心,废除死刑之后,我们是否接着去废除无期徒刑这种最严重的刑罚进而去废除整个刑罚体系呢?这种担心其实完全是一种多虑,因为它把我们反对等害报复误认为反对报应论。我们主张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

8、体现了“杀人者死”式的等害报复,而绝非它体现了报应。虽然有人指责报应论的不文明性,但我们应该看到它较好地解释了刑罚权的正义基础以及较好地反映了刑罚的否定机能和抚慰机能。马克思也认为刑罚本质上是国家对犯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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