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广播影视业上市公司税负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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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广播影视业上市公司税负影响分析吕沙杨玙璟(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四川成都610101)【摘要】“营改增”对于减轻企业税负有着积极作用,但部分广播影视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却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本文在分析税负变化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以广播影视业23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营改增”对广播影视业上市公司税负的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关键词】营改增;广播影视业;税负【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0166(2014)12-0072-04doi:10.3969/j.issn.1003-0166.2014.12.013随着“营改增”政

2、策的不断深入、细化,越来越多的行业牵涉其中。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文件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标志着“营改增”服务业试点由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生活性服务业[1]。本文根据广播影视服务业行业特征,结合“营改增”相关政策,选取广播影视业23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税负增减变动提出了相关建议。1广播影视业“营改增”基本情况广播影视业是现代服务业中最有活力、最有影响的产业之一,其业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3、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营改增”前,现代服务业一直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存在“各环节征收、全额征收”的特点,使得各营业税纳税人面临重复纳税的问题。改征增值税后,商品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允许抵扣,可以有效缓解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的实施是当前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从长远来看可以从源头规范整个行业,从实质上降低行业税负。在“营改增”之前,广播影视“制作、发行”服务按照“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表演、放映”属于“文化体育业”范畴,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对广播影视行业的收入不再区分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的税目和税率,而是按照收入规模标准划分为一般纳税

4、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计征增值税。2广播影视业上市公司税负变化影响因素分析广播影视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和税基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税负。2.1增值税税率设计较高营改增试点后,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业由适用作者简介:吕沙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杨玙璟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5%的营业税改征6%的增值税,广播影视播映业由适用3%的营业税改征6%的增值税。实际税率由“营改增”前的5%(或3%)上升至5.66%。自此,在不考虑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下,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业实际税负率

5、上升0.66%,广播影视播映业实际税负率上升2.66%。2.2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少一般而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比重在应纳增值税额中起较大作用,但在广播影视业中作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税重要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其可抵扣税额仅占销项税额的27.6%。此外,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所购置的机器设备,由于抵扣时效的限制,导致这部分已经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无法获得抵扣。因此,固定资产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税负上升。2.3成本抵扣比重低广播影视业中演职人员薪酬、作家剧本创作、房屋租赁等占比重较大的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这部分费用无法获得抵扣。而可抵扣

6、成本主要来自水电费、维修费和车辆费用、广告费用、咨询服务费等占比重较小的项目,成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有限。经测算,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业可抵扣成本比例仅为12%,广播影视播映业可抵扣成本比例仅为20%。成本可抵扣比例偏低导致“营改增”之后,企业税负会有所上升。3广播影视业上市公司税负变化实证分析3.1研究样本本论文根据CSRC(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以沪深两市传媒娱乐业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剔除ST、*ST股票以及数据缺失的股票,选取了23家广播影视业上市公司,并将其分为两类样本:第一类是主营业务为广播影视制作、发行的上市公司,如粤传媒、光线传媒、新华传媒等,样本数为10;第

7、二类是主营业务为广播影视播映的上市公司,如湖北广电、广电网络、中视传媒等,样本数为10。而对于其余3家(华谊兄弟、电广传媒、华策影视)兼有制作、发行业务和播映业务的上市公司,将其制作(发行)、播映业务分别归入上述两类样本中。为了体现对比的合理性,本文采用这23家上市公司尚未实行“营改增”政策变动的2012年的数据作为分析预测的依据。3.2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从广播影视业上市公司为出发点,利用其2012年相关数据,对这23家公司的“营改增”前营业税实际税负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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