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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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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省厅技防办)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
2、行业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行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在省厅技防办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在本省内举办的专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章技防产品管理第六条技防产品的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
3、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第七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未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认证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第八条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技防产品,应当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第九条申请《批准书》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
4、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第十条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一)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 (二)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5、。第十一条《批准书》的申请与办理: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五)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六)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七)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八)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产品
6、售后服务措施。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批准;初审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四年,实行年检制。第十二条《批准书》的年检、变更及补办:(一)年检1、年检内容:(1)企业申请《批准书》时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3)产品检验报告;(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2、年检程序:(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年检初审。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3)省厅技防办自收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批准书》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审查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4)年检不合
8、格或逾期不年检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二)变更《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持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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