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讨论讨论(一)——竞争性谈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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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实务讨论(一)一一竞争性谈判实务前段时间,毅青老师的一篇帖子《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引起了广泛地讨论。另外,在论坛中网友们也提出了很多在竞争性谈判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人有幸在过去的几年中主持了近二百个竞争性谈判项目,这个说起来可能比较可笑,在济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存在期间(该办公室在2008年初更名为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整建制由济南市财政局划归至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变成了集中采购机构。现在济南市财政局已另外成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行使济南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大概有五六年的时间,济南市因为没有可

2、以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竞争性谈判基本上成为了济南市政府釆购的主要釆购方式,本人还曾经写过一篇《政府采购怪现状一一竞争性谈判被滥用》的文章,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最后成文。今天就“竞争性谈判”这一专题写点东西,把我在以往的项目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验和感想拿出来,与大家共同进行一下讨论!竞争性谈判,应该说是政府采购实际实施过程中采用频率仅次于公开招标的一种方式(邀请招标实际采用较少)。在全国范围内,能够为竞争性谈判的其实际操提供依据的似乎只有《政府采购法》中寥寥的几段话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

3、7)2号)第三条“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的一段话。这就给广大的政府采购从业者出了一个难题,竞争性谈判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屮到底应该如何操作呢?地方上,其他省市我不太了解,山东省财政厅在2007年颁布了一个《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则均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给在山东省境内实施的竞争性谈判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操作准则和依据。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政府采购法》中能够为竞争性谈判的实际操作提供依据的几段话。※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Z—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吋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

5、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岀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H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这基本上就是《政府采购法》中能够指导我们实施竞争性谈判的全部内容了,再就是《

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冃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三条“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的那段话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卜面我们来针对以上内容逐条进行解读:※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7、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首次招标未成立,一种是再次招标未成立。首次招标未成立即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情形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这一条可以对照《政府采购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18号令》的第五十七条来理解。如果首次招标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的的数量为零,则可以废标后不重新组织招标,而直接改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如果首次招标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的的数量为一或二,则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再次招标未成立才可以改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8、的;本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应用还是比较广泛的。以我个人的经验,在政府采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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