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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山东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石和淤沙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石和淤沙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信循字[20101552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改委)、节能办: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石、淤沙认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和《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石和淤沙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我们。二0—0年十一月月十二日
2、山东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石和淤沙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石、淤沙认定工作的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废石、淤沙的界定(一)本办法所称废石,是指在各种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其有效成分或粒度未达到矿产资源生产使用要求而排放或筛选出的剥离物或矿石。(二)本办法所称淤沙,是指对江河(湖、海、渠、水库)及其通道的沉积物
3、进行有组织开挖清理(清淤或疏通),所产生的坚硬颗粒物。第三条商品混凝土企业所利用的废石、淤沙应全部来自有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和有采砂许可证的开挖清理企业。第四条利用废石和淤沙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应自购备有废石破碎、筛分及淤沙清洗相关设备。第五条生产商品混凝土所用废石、淤沙的质量指标要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等要求。第六条商品混凝土原料中掺兑废石、淤沙比例计算公式掺兑废石比例=商品混凝土原料中掺兑废石量/
4、商品混凝土全部原料量X100%掺兑淤沙比例=商品混凝土原料中掺兑淤沙量/商品混凝土全部原料量X100%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利用金属矿山废石为主,重点利用堆存量大、堆放时间长、环境污染重的矿山废石。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第八条利用废石、淤沙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除具备《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规定:(一)废石、淤沙应就近利用,运距经济、合理,废石的利用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二)废石、淤沙必须单独堆放,掺用时应采用微机控制、计量;(三)有废石、淤
5、沙的质量检验设备和人员,废石、淤沙必须先检验、后使用;(四)每日打印微机配料的原始记录,每月建立综合统计台帐,并保存2年。第九条利用废石、淤沙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有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废石、淤沙等废渣掺加量检验报告;(二)有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掺入废石、淤沙的混凝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包括强度指标、施工性能指标、混凝土耐久性和放射性指标等);(三)产生废石、淤沙的企业合法生产证明材料。如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四)
6、购置废石破碎、筛分及淤沙清洗相关设备的证明材料,如发票等;(五)购买废石、淤沙的合同、发票等;(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材料。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各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税部门负责对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好年检工作,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第十一条各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定期编制废石、淤沙综合利用报告。报告应阐明废石、淤沙产生、贮存和利用等情况,分析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潜力,绘出相应的区域资源综合利用平面示意图。示意图应绘出废石和淤沙产生、贮存、利用相对位置及
7、企业名称,标明产生量、贮存量、利用量、运距等。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各市报送的废石、淤沙综合利用报告和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等,研究确定每个市利用废石、淤沙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数量限额。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税部门每年对认定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石、淤沙等情况进行抽查。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
8、本办法所称的剥离物是指矿山覆盖层、夹石体、夹石层、岩溶充填物、边坡围岩等。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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