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和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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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和股利分配 一、个人转让股权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优惠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规划:1、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对于大型企业自然人股东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不但能够进行融资,还可以金蝉脱壳。2、低价转让风险: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

2、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其实是一种逃税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二、公司转让股权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

3、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根据上述1、2、规定,应该是企业将股权先收购再转让,应是很好的避税方法。3、可以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按

4、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进行分配,然后再按账面价值转让80%的股份。三、个人股利1、股利的概念和形式:股息、红利亦合称为股利。股份公司通常在年终结算后,将盈利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按股额分配给股东。股利的主要发放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建业股利。(1)现金股利亦称派现,是股份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利;(2)股票股利也称为送红股,是指股份公司以增发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股票的比例分发给股东。股东得到的股票股利,实际上是向公司增加投资;新建或正在扩展中的公司,往往会借

5、助于分派股票股利而少发现金股利。(3)财产股利是股份公司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4)建筑业股份公司是以公司筹集到的资金作为投资盈利分发给股东的股利。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那些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缓慢、风险大的公司。因为建设时间长,一时不能赢利,但又要保证股利的发放吸引投资者。2、关于股利缴税的一般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额,税率为20%。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关于股利

6、缴税的优惠规定(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而且,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没有任何改变,无须多缴税。而企业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印花税计税依据相应增加,则要多纳税。(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4、外国人转让股权

7、和股利优惠的相应规定A一般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B股利优惠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国税发[1993]45号)C财税规划:(1)若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进行股利分配(股利免征所得税),合法地使转让价格降低,则可以节税;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低的价款取得相同的股权。(2)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来源于外商投资

8、企业的经营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3)是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利用避税地筹划。国际上的很多避税地均不征收直接税,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只对来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则不征收任何税收。所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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