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改革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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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改革评析王坤 王泽森(香港城市大学经济及金融系)摘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核心之一,投资者保障基金是对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地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设立尚在酝酿之中,而香港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并且还在不断地改进、完善。本文研究了香港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成功经验,以期为内地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关键词:投资者赔偿基金;投资者保护;香港经验作者简介:王坤,女,香港城市大学经济及金融系研究员。王泽森 香港城市大学经济及金融系副教授。中图分类

2、号:F830.9文献标识码:A近几年中国内地股市持续低迷,证券公司各项传统业务不断萎缩,再加上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与其竞争的加剧,破产证券公司不断增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价证券及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不法事件时有曝光。随着中国证监会大力清理整顿内地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规范和监管,以及宏观调控等多种因素影响,众多证券公司资金链条断裂、违规行为大面积集中爆发,关闭、托管,甚至破产的证券公司券商越来越多。目前,内地在处置问题证券公司时,主要是采用行政方式来处理。对于证券公司违规造成的资金缺口,央行通常是通过再

3、贷款施援。据央行金融稳定局统计,2004年央行共向证券公司提供了150亿元再贷款。而这些再贷款获得偿还的可能性极小,最终损失仍将由国家承担。但是证券业多年累积的资金黑洞并非央行再贷款所能解决的,面对证券公司日益积累的风险,管理层在紧锣密鼓地筹备高危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机制。与此相对应,市场化投资者风险补偿机制必须尽快建立。内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已经启动,对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框架、机构设置等还处在探索之中。而在香港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并且还在不断地改进、完善。改革前的香港证券投

4、资者赔偿基金制度1973年股灾后,香港于1974年颁布《证券条例》,放弃了不干预模式,实施集中监管并强调行业自律。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条例》(第333章)第X部对赔偿基金的建立、管理及使用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证监会管理的赔偿基金就是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于1974年成立,在证券交易中,如因交易所会员经纪违责而引致投资者的利益蒙受损失,投资者可向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管理的赔偿基金索赔。该基金原本适用于当时营运中的香港证券交易所、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交易所4家交易所的任何会员的失责事件。自从该47家交易所于198

5、6年正式合并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后,该基金适用于联交所任何会员的失责事件。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就其所持有的交易所席位供款,会员退会后6个月内,赔偿基金须退还其赔偿基金供款。至1998年该供款已为赔偿基金提供了约4600万港元的款项;二是根据1992年财政司为联交所订立的预算指引,规定由投资者所支付的及由联交所保留的交易征费的总额,超过联交所每个财政年度预算支出的三分之二的部分,拨入赔偿基金。1992-1994年,联交所将大约3亿5400万港元的交易征费溢额拨给赔偿基金。预算指引由

6、1994/95做出修改,规定将征费溢额转拨到联交所的滚存盈余内。在停止将交易征费溢额转拨入赔偿基金后,基金的资产增幅相对停滞不前,增幅主要来自投资收益。当时并没有法律规定允许资金可以来自其它途径,或规定可利用保险市场做出转嫁风险的安排。赔偿基金由证监会赔偿基金委员会代表证监会专门管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全部由证监会委任。联交所负责裁定投资者的申索是否成立,证监会负责付款予申索人,并以所支付的款额为限,根据享有的代位求偿权而取得申索人针对失责经纪而享有的权力。《证券条例》对可支付给因联交所会员失责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的赔偿总额设定了

7、上限,如果投资者的准予申索数额超过上限,则将最高赔偿总额根据证券条例分摊给各申索人。1974后,《证券条例》几经修订,但该条例第X部基本规定大致不变,主要的变化是调高了最高赔偿额和联交所每个会员席位所需缴纳的赔偿金供款:最高赔偿额最初为100万港元,1980年和1992年分别调高至200万港元和800万港元;每名会员(经纪)就其所持有的交易所每个席位需缴付的供款,最初为2.5万港港元,自1980年增至5万港元。在1998年正达事件发生前,赔偿基金的运作稳定,1987-1997年共有14个经纪失责个案,导致须从赔偿基金作出支付。获

8、联交所准予的申索共有340宗,准予申索总额为94,507,892港元,从基金支付的款项总额达43,090,306.88港元,获全额赔偿客户的累计比率为81%。原有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面临的问题自1990年代初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的股份市值急速上升,市场成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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