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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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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
2、构所在地;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四条申请人应当使用固定的、合法的、安全的场所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场和市场内的铺位、柜台或摊档可视为独立的空间。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征收的房屋并发布相关公告后,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不得以被征收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办理商事登记。第六条商事
3、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监、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从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的行政许可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第七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下称“禁设区域目录”),是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不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区域(简称禁设区域)进行梳理形成的禁止性目录,商事主体从事特定经营范围的,不得将禁设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禁设区域目
4、录内容包括禁设区域、禁设事项、禁设依据及主管部门。第八条登记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和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梳理形成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并报市政府审议。登记机关应当将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通过市政府及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对外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禁设区域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禁设区域目录中规定的情形发生变化或新增禁设区域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的内容报送登记机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禁设区域目录,报
5、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商事主体或经营者应当遵守禁设区域相关规定,不得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商事主体或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在禁设区域从事特定经营范围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依法处理。经投诉、举报及检查,发现在禁设区域目录公布后在禁设区域设立的从事特定经营范围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应当责令相关商事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撤销或吊销行政许可。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十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
6、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被征收房屋,使用禁设区域场所从事违反规定的经营项目,使用非法建筑或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使用证明等获得工商登记,其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索取赔偿的依据。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
7、使用功能。第十三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镇、村、街(路)、门牌、房号格式申请,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无法具体描述的应提供场所地址平面示意图;将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及商场和市场内的铺位、柜台、摊档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对各独立空间、铺位、柜台、摊档进行编号,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详细位置示意图或空间布局示意图。第十四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
8、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五条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一)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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