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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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6〕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

2、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住所(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和文书送达地址,是商事主体工商登记的法定事项。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

3、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第五条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第六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功能由相应的审批部门依法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第七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依法申请住所(经营场所

4、)变更登记或备案。第八条商事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业主同意使用房屋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不动产登记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酒店的,可提交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

5、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四)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非住宅房屋的,可以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五)租赁市场内的摊位或购物城内、商城内、超市内以及各种营业厅内柜台的,提交该场所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除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第九条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6、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商事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登记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应包括:(一)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四)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第十条在经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没有实体店铺且从事电子商务或其他商务代理的商事主体,可以该园区(单位)内负责园区(单位)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托管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虚拟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组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以托管公司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需提供与托管公司签订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协议及托管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托管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一)托

8、管的期限;(二)托管的内容;(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五)争议的解决途径;(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商事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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